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哪些
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:
1. 无仲裁协议或书面协议缺失 :
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。
2. 仲裁事项超出协议范围或机构无权仲裁 :
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。
3. 违反法定程序 :
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。
4. 证据问题 :
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。
5. 法律适用错误 :
裁决所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。
6. 仲裁员行为不端 :
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、徇私舞弊、枉法裁决行为。
7.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:
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,裁定不予执行。
8. 其他特定情形 :
如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,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。
以上情形均可由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,经过合议庭审查核实后,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。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,再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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