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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哪些

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哪些

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:

1. 无仲裁协议或书面协议缺失 :

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。

2. 仲裁事项超出协议范围或机构无权仲裁 :

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。

3. 违反法定程序 :

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。

4. 证据问题 :

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。

5. 法律适用错误 :

裁决所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。

6. 仲裁员行为不端 :

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、徇私舞弊、枉法裁决行为。

7.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:

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,裁定不予执行。

8. 其他特定情形 :

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,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。

以上情形均可由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,经过合议庭审查核实后,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。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,再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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