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诉讼的再审期限多长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,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、裁定或调解书申请再审的,应当在以下情况下提出:
1. 一般情况下,应在判决、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。
2. 如果存在以下法定情形,则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:
有新的证据,足以推翻原判决、裁定的;
原判决、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;
据以作出原判决、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;
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、徇私舞弊、枉法裁判行为的。
请注意,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,不适用中止、中断、延长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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